2020扶贫政策解读之五:兜底保障

一、兜底扶贫的基本条件

1.五保户为全额兜底扶贫对象。

2.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特别困难的低保户,经乡镇民政办、扶贫办共同审定,低保局审批,纳入全额兜底扶贫对象。

3.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户,家庭有一定的收入,经乡镇民政办、扶贫办审定,低保局审批,纳入补差兜底扶贫对象。

4.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扶贫办确认为兜底扶贫,但不属于低保户的,经乡镇组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后,由民政兜底保障。

5.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为残联兜底扶贫对象。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退出兜底扶贫,由扶贫办将其纳入其它帮扶类型。

二、兜底扶贫标准

1.全额兜底(五保户)补助标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象为9800元/人/年。

2.全额兜底(孤儿)补助标准:集中供养22272元/人/年,分散供养13920元/人/年。

3.全额兜底(低保户)补助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不低于458元/人/月(5500元/人/年)。

4.补差兜底(结合家庭实际收入)补助标准:在全县农村低保人均补差水平(253元/人/月)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确保保障水平不低于336元/人/月(4032元/人/年)。

5.凡建档立卡的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补差保障。

6.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低保家庭的残疾人按5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

7.建档立卡贫困户被评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100元/人/月发放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不在享受范围。

8、疫情后新增政策。根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的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具体操作办法以市规定为准)

牵头单位: 县民政局


编辑:熊哲

编审:熊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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