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对象
1.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必须是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的地方。包括: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以及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3.必须是农户自愿。
二、安置方式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严禁原址重建、就地就近安置。
三、住房建设
1.建房方式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督、统一分配。严禁农户自建和扩建。
2.建房标准
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3.建房面积
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住房面积均不得超过25㎡。
4.建房成本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以保本微利的原则,各乡镇具体价格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据实核定,报县易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拆旧复垦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必须执行建新拆旧并复垦(绿),凡搬入新房后一年内拆除并实现复垦(绿)的农户,按人均0.25万元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安置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六、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按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七、后续帮扶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措施,使每个集中安置点有一个以上后扶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八、 资金筹措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银行长期贷款和群众自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人均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
九、政策叠加
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同时享受产业扶持、医疗救助、教育培训、低保兜底等其他精准扶贫政策。
牵头单位: 县易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