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19〕1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咸办发〔2019〕6号)文件,不变形走样。
健康扶贫“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调整为“双限”,即:限县内和政策范围内。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另外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县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具体报销政策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起付标准。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批准转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免住院起付线。
二是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县域外:批准转外医疗机构65%。
三是除外责任。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需由个人承担。
二、大病保险政策。
一是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二是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三是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⑴.五保对象。无起付线,个人负担政策内费用100%报销,年度报销不封顶。⑵.低保对象。无起付线,个人负担政策内费用0-5000元按70%报销,5000元以上按72%报销,年度30000元封顶。⑶.农村贫困人口。无起付线,个人负担政策内费用0-5000元按70%报销,5000元以上按72%报销,年度20000元封顶。
四、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
一是新“985”待遇。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90%。;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0%;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100%兜底保障。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五、相关政策规定。
1、县外住院要按规定办理转诊到指定医院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应严格遵循县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在县内或按规定转诊到县外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县内二级(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转诊证明单,经县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到县外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按普通居民住院待遇报销。
2、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负担,超出规定比例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县域外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9家: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市结防院、爱尔眼科医院、徐辛勤医院、麻塘风湿病医院、七彩梦康复中心。县域外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7家: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陆军总医院、武汉金银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3、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县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数。县域外就医不论有未办理转诊都只享受普通居民待遇。
4、全面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或按规定转诊到县域外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联网“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未联网即时结算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5、资助参保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参保补贴,另50%参保费要自已缴纳。
6、贫困人口2019年7月31日24时前住院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咸政办发[2018]31号文件规定报销医疗费用。2019年8月1日0时后住院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咸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7、动态调整新增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医保精准扶贫“照单全收、不落一人”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614号文件要求,动态新增农村贫困人口自新增之日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其参加医疗保险保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确保动态新增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率、资助率达到100%。
8、疫情后新增政策。根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2020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的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具体操作办法以市规定为准)
牵 头单 位: 县卫健局 县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