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政策
1、坚持分级诊疗,落实基层首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转诊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才享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2、落实“先诊疗后结算”措施。贫困人口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先进行诊疗服务,出院时再进行费用结算,患者只需缴纳自负费用,减轻贫困人口资金垫付压力。
3、政府出资为贫困人口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4、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
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95%、县级医院报销85%、市级医院报销70%、市外医院报销65%,年封顶线12万元。
(二)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5000元,贫困人口年度累计住院费用经报销后,剔除不予补偿部分,个人自负费用达5000元以上,进入大病保险,且报销比例提高5%,即5001-30000元按60%报销,30001-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以上按80%报销,不设封顶线。
(三)民政救助
贫困人口住院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系列条件进入民政救助,剔除不可报销部分外,个人自负部分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的按70%予以救助,起付线以上的按2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10000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现有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目录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一类贫困人口(2016年留存贫困人口)报销90%,二类贫困人口(2014-2015年已脱贫消号贫困人口)报销70%;目录外费用占总医疗费用10%以内的,一类贫困人口报销70%,二类贫困人口报销50%;补偿金额上不封顶。
(五)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
贫困人口患慢性病(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病种的)患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通过新农合慢性病评定审批,可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偿。
(六)实行贫困人口患白内障免费复明工程。
贫困人口患白内障,经县医院筛查符合手术指征的,实行免费手术。
5、开展“三个一批”服务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对贫困人口中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肾病的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病种实行单病种收费,控制费用总额。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三)重病兜底保障一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险措施,确保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90%以上,个人年度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