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批”扶贫政策解读之三

一、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一)搬迁对象

1、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必须是“一方水土养不起(好)一方人”的地方;

3、必须是农户自愿。

(二)安置方式

以增收脱贫为核心,着眼于从根本上改善贫困群众的生存发展环境,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地实行“五靠近”,即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严禁就地重建或就近安置。

(三)住房建设

1、建房方式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督、统一分配。

2、建房标准

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3、建房面积

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所有单人户也不得超过25㎡。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

4、建房成本

建房成本全县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各乡镇具体价格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据实核定,报县政府审定。

(四)拆旧复垦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必须建新拆旧复垦。搬迁户搬入新房后,凡在规定时间内将原有旧房交乡镇政府拆除并实现复垦了的,按人均0.25万元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按标准测算,按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六)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据实测算,按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七)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每个集中安置点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八)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银行长期贷款和群众自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

二、易地扶贫搬迁操作程序

(一)搬迁对象确认

1、农户申请。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2、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大会进行公开评议,对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规定的条件,民主评议确定搬迁户。

3、公开公示。村委会将民主评议确定的搬迁对象,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全部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表格材料后,及时组织干部上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搬迁户进行汇总,上报县扶贫办。

5、县政府审批。县扶贫办将各乡镇上报的申报审批表和搬迁对象汇总表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县精准扶贫指挥部审批。

(二)安置选址

1、征求搬迁户意愿。组织乡村干部采取召开搬迁户会议或上门入户等形式,征求搬迁户的意愿,进行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

2、初步确定选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搬迁户意愿,立足长远发展、地质安全等因素,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与县国土局、住建局对接后,初步确定安置选址。

3、正式确定选址。乡镇人民政府对初步确定的安置选址意见向搬迁户进行反馈,认真讨论,形成共识,正式确定安置地址。

4、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安置地点、建房面积、建房方式、入住管理、拆旧复垦等内容。

(三)申报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安置选址确定后,各乡镇将各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手续报县规划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手续报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批。

(四)住房建设

1、规划设计。根据各乡镇年度实施计划,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配合,完成各安置点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县易迁领导小组审批。

2、价格核定。县住建局负责,有关单位配合,据实核定各乡镇住房建设综合平均成本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研究确定承包价,报易迁领导小组审批。

3、工程发包。由县润通公司负责组织对县内建筑施工企业公开招标,施工合同由润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鉴证。

4、质量监管。一是实行施工监理。由县住建局统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住房建设进行施工监理;二是由县质检中心负责对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进行施工质量检测;三是县住建局抽调干部,分乡镇负责,同乡镇责任人一起进行施工质量巡回检查;四是组织搬迁户对自己的住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5、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单,否则,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6、交付使用。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办理入住手续,组织搬迁户入住。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

1、规划设计。县住建局负责,乡镇配合,完成集中安置点地形测量和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县易迁领导小组审批。

2、价格核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预算,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承包价。

3、工程发包。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直接发包;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简易方式发包;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签订。

4、质量监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申报县住建局委托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

5、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单,否则,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六)资金使用拔付

1、资金使用范围

①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

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地质灾害防治等;

③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④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续产业发展扶持;

⑤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地灾评估、工程监理、“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费用;

⑥上级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2、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

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工程进度,由县润通公司对施工企业拨付。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预付工程款的30%;主体工程完工后,经验收确认,付至工程款的70%;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款的95%;工程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质保金。

3、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拨付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和县易迁领导小组确定的测算标准,由县润通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资金使用范围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对施工企业拨付。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最终以审计认定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4、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拨付

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县易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润通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对施工企业拨付。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拨付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县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其费用由县润通公司直接对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支付;由乡镇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乡镇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直接对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支付。

6、易地扶贫搬迁户后续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拨付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产业扶持,由县易迁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专班按县精准扶贫产业扶持政策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经验收后按规定的扶持标准,由县润通公司将资金拨付到产业扶持资金账户,由产业扶持专班按产业扶持资金发放程序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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