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8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的是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6、农村五保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87、2016、2017年度城乡低保、五保保障标准分别是多少?
2016年度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3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660元/人/年,五保供养标准为7320元/人/年。
2017年4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5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200元/人/年,五保供养标准为8200元/人/年。
88、城乡低保申办流程?
城乡低保的申办流程为:个人申请→乡(镇)民政办[社区]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民政局抽查审批。
8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哪“五保”?
五保供养包括:(1)供给粮油、副食品以及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日常诊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5)办理丧葬事宜。
90、五保对象死亡后丧葬费按多少标准发放?
按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一次性补发12个月供养金。
91、哪些对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社区(村)干部、低保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低保未经备案审查的;
(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3)家庭成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各类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工作,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
(4)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5)拥有两套以上房产、异地在县城或集镇拥有一处(含一处)以上房产、拥有机动车辆、从事个体工商户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6)拥有电脑、空调、冰箱三种高档非生活必须品总量两件(含两件)以上的;
(7)在享受低保期间购房、建房、精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或添置高档电器贵重首饰的;
(8)将父母亲单独分户推卸赡养义务;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有法定抚(扶)养人且法定抚(扶)养人有能力抚(扶)养的;
(9)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行政区域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10)凡在就业年龄内,未按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估算收入的(因残、因病并有特殊情况证明的除外);
(11)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12)低保对象已经死亡、出嫁的;
(13)其他不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家庭。
9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保障标准的多少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按20﹪的比例增发低保补助金。
93、哪些收入在申请低保时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5)见义勇为奖金;(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94、低保家庭收入怎么计算?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95、低保金发放程序?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民政造册、财政拨付、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银行)代发的方式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96、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是否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低保,符合政策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下一步,各地要按照《省低保办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工作的意见》(鄂低保办函[2016]11号),加强家庭财产比对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工作。
(二)有些享受低保政策的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所在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对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享受低保政策的处理,应按照中残联等7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有关规定以及各地明确的具体条件进行认定。其所在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动态管理要求,予以退出。
97、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低保(主要是“大病保”)是否符合规定?
“大病保”主要指因家庭成员患重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致贫,但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而纳入的低保。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主要承接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领导干部及其直及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予以清退;(二)一般财政供养人员直系亲属、配偶享受“大病保”的应及时取消;(三)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享受“大病保”的,要按当地家庭收入评保标准以及财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因病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凡是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救助。
98、拥有小轿车、卡车、农机设备等家庭享受低保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区别对待:(一)对于拥有小桥车等消费性小汽车的,通过信息比对等核查手段发现后应及时清退,追回购车后发放的低保金;(二)用于代步的两轮车,以及用于生产必需的三轮车、小型农机具,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相应成本,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应保尽保;(三)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当地收入核定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渐退制度取消,逾时未取消的,追缴超期领取的低保金。
99、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孤寡老人办理五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八条规定,孤寡老人若领取养老金后,个人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不予办理。对固定保险金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患严重疾病,保险金仅够用于支付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申请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及时取消;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