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新《固废法》新在哪里?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2020年9月1日起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简称《固废法》)

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固废法》有哪些新变化

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小编带你一一盘点


● 增设“生活垃圾”专章

01

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系统全面规定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

●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和不同类别垃圾管理规定,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环节系统性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对资金保障等措施作出法律规定。

● 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责任和付费义务,并规定了罚则,强化了法律约束力和制度刚性。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不同主体法律义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②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③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农贸市场对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03

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扩展到县(城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 将“建筑垃圾”作为单独类型作出规定

01

形成建筑垃圾管理基础性法律制度框架

●首次提出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 明确规定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规范建筑垃圾运输

●明确提出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对建筑垃圾各环节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强化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

02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03

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查处施工单位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来源:云上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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