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崇阳县法院对被告人金明胜等1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金明胜等11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金明胜伙同被告人付雄祥等人在崇阳县石城镇开办砖厂、钒厂、砂场,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在石城镇一带采砂行业形成强势地位。2006年为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金明胜纠集并指使付雄祥等人持刀砍伤他人,逐步树立非法权威和恶名,初步形成了以金明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之后,金明胜以经营砂场为依托,先后吸纳被告人龚学良等人加入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先后入股多家河砂场,并网罗其他被告人,同时借助龚学良的公职人员身份和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持刀砍伤准备开办砂场的张某,强行入股其他河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非法垄断崇阳县石城镇、沙坪镇一带的采砂行业,并通过实行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壮大、巩固。
该组织为维护其组织利益,自2006年以来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非法采矿1起、敲诈勒索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伤害1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行贿1起,实施违法行为4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取得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崇阳县城区、石城镇、沙坪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在该区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崇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明胜等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和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崇阳县法院综合考量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一审判处被告人金明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对其敲诈勒索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并分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判处被告人金明胜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余万元。
通讯员:吴伟
编辑:熊哲
编审:熊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