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雷康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刘雷康等5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雷康、杨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伙同他人在崇阳县境内开设“炸金花”(又称“焖鸡”)赌场,后伙同其他被告人在崇阳县境内开设“炸金花”赌场。期间,被告人刘雷康等人以抽头渔利、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收取高额“砍头息”和日息等方式牟取暴利。部分参赌人员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告人刘雷康等人便通过强行扣车等暴力方式索取债务。自2017年3月以来,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雷康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崇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雷康纠集其他被告人,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场和发放高利贷,又以拦扣他人车辆等威胁手段实施一系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刘雷康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崇阳县法院综合考量全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一审判处被告人刘雷康等5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50余万元依法追缴。
通讯员:吴伟
编辑:熊哲
编审:熊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