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崇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东以浪口大桥沿河堤公路至天城公园,南以四桥桥头经天城大道转发展大道至二桥(包含整个开发区),西以二桥桥头经香山大道至武深高速连接线,北以人民大道至五里界转盘和影视城为终点所组成的环形及周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三、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鞭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零经营点,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党员、干部和职工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主体办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六、法律责任
1.单位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通报全县,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职工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行为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通报问责;公民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在禁鞭工作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3.拒绝、阻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处理,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