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从严从紧规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为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问题长效机制,有效治理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

二、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报告制:

(一)事前申报: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必须进行书面报告,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邀请客人名单》及签订《崇阳县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报告操办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及标准、邀请对象及个人承诺。

(二)事中监督: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经相关组织批准后,申报人所在党组织派相关责任人对申报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报人操办的喜庆事项、参加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情况、是否使用公车公物及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痕迹化管理。

(三)事后报告: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党组织派人对申报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向同级党组织和县纪委书面报告监督操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婚丧喜庆事项、参加人员、收受礼品礼金情况、是否使用公车公物及费用开支等情况。各单位党组织向县纪委提交监督检查书面报告须经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副科级以上县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事前5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县纪委书面报告(丧事当日由当事人向单位党组织申报办理手续,并由单位党组织向县纪委报备),事后单位党组织将申报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际情况、参加人员、收受礼品礼金、使用公车公物、费用开支等监督检查情况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纪委;副科级以下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相关情况,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委派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申报、监督检查资料存档以备县纪委抽查。

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操办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

(二)邀请非亲属人员参加的,即邀请同学、朋友、战友、同事、同乡、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收受单位和非亲属人员礼品礼金的;

(五)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异地操办”等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公车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八)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从事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庸俗不雅等活动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参加的;

(二)参加非亲属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并赠送礼品礼金的;

(三)受人委托,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送请柬等方式通知邀约他人违规参加的;

(四)担任亲戚之外的主婚、证婚、司仪和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的;

(五)工作日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午间饮酒的;

(六)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的;

(七)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的;

(八)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事先提醒、履行申报手续后不监督检查并按时报告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疏于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予以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规大操大办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违反本通知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八、违反本通知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从重追究责任: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调查的;

(三)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党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各单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责任追究,设置有纪检监察机关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置有纪检监察机关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纪委将各单位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追责而未追责或追责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共崇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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