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香石灌区、台山灌区管理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北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县政府组织划定香石灌区、台山灌区的管理范围,现予以公告:

香石灌区是以香山水库和石壁水库为主体工程,位于东经113°85ˊ~114°07ˊ,北纬29°43ˊ~29°56ˊ之间。香山灌区主体水源为香山水库,灌区内有小(二)型水库1座、塘堰100余处,灌溉天城镇陆水河左边大部分农田。设计灌溉面积2.25万亩,实灌1.5万亩。香山水库有干渠4条(东高干渠、东低干渠、西高干渠、西低干渠),长67公里;支渠21条,长45.7公里;渡槽6座,长433米;隧洞3道,长264米;护砌渠长13公里,小型建筑物232处。石壁灌区主体水源为石壁水库,石壁水库设计灌溉面积2.26万亩,实灌1.26万亩,连接宝林、天门观2座小(一)型水库和茶坡、雷塘、铁路冲、兴隆、葛墩、杨林、柘冲等7座小(二)型水库及413处塘堰形成灌溉网,使灌区2.53万亩农田保收。石壁水库灌区有干渠3条(神口-石壁水库引水渠、东高干渠、西高干渠、西低干渠),长45.36公里;支渠20条,长92.32公里;引水渠1条,长8公里。各类建筑物共195处,其中:渡槽7座,长271米;隧洞7道,长421米;拱涵15处;泄洪闸25处;节制闸1处;分水闸14处;公路桥4座;机耕桥8座;人行桥99座;其它建筑物15处。

台山灌区是以台山水库为主体工程,位于东经113°79ˊ~113°86ˊ,北纬29°29ˊ~29°36ˊ之间。台山灌区灌溉肖岭乡和沙坪镇部分农田。设计灌溉面积2.5万亩,实灌1.8万亩。灌区主体水源为台山水库,渠道串联蟹形、关山2座小(一)型水库,庙塘、油草塘、叶家垅、大湖、甘泉垅、破塘、佐家冲等7座小(二)型水库,943口塘,14条小溪堰坝,组成水利灌溉体系。台山水库有干渠3条(总干渠 、南干渠、北干渠),长47.5公里;支渠9条,长39.3公里;斗渠12条,长30.5公里;渡槽7座,长723米;隧洞6道,长328米;暗涵3处,长930米;跌水3处;其它建筑物47处。

工程管理范围: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工程保护范围: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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