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18时12分,崇阳县天城派出所附近,一名男子将一个纸箱放置在地上后,骑着电动车快速离开了。
18时31分,值班民警发现了纸箱,箱内有一名女婴、奶粉、尿不湿、一张写明女婴出生时间的纸条和200元人民币,女婴四肢似有残疾。
民警第一时间将女婴送医,并于18时50分许在崇阳县医院产科病房找到女婴的父亲邹某某。邹某某当即将女儿领回救治,并承认是自己将女儿弃置在该地。
2020年5月18日邹某某到天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邹某某涉嫌遗弃罪一案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5月15日上午,邹某某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女婴先天四肢畸形。邹某某一家是精准扶贫户,自身患有糖尿病,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家中还有年迈双亲需要赡养。医生对孩子进行诊断后,建议邹某某送女儿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邹某某害怕无力支付治疗费用,便将女儿遗弃。
案件移送崇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未检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核实邹某某家庭情况,并通知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女婴提供法律援助。在讯问邹某某时,检察官得知其取保候审后,在建筑工地做工赚钱,期间多次为女儿寻医问诊。
涉案女婴先天四肢畸形,系年幼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邹某某将出生仅7个小时的女儿遗弃,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可邹某某是女婴唯一有扶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把他一诉了之,能否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面对这一问题,经过再三考量,检察官心中有了答案——在依法办理、惩治教育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应该考虑帮助女婴获得最有利于她治疗、成长的抚养环境。
邹某某虽有遗弃女儿的客观行为,但迫于生活压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悔罪态度好,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愿意扶养并救治女儿。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送女儿就医等减轻、从轻情节,崇阳县检察院拟对邹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由此,崇阳县检察院召开多次会议就此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和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进行讨论,并征求了女婴法定代理人和援助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由于涉案女婴系未成年人,出生在贫困家庭,属于司法救助重点对象,该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案件时,及时将女婴情况告知了第五检察部,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协调,最终争取到5万元司法救助金,作为女婴的治疗费用。
检察院工作做得很细很实,办案的三个效果都有了。
这是我见过的最有人情味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法律框架内,体现了司法温情。
训诫教育会
2020年12月24日,崇阳县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暨训诫教育会,邀请县妇联、团县委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会上,检察官正式宣读了对邹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详细阐明了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家庭经济困难、女儿天生残疾固然是你做出遗弃行为的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你面对困难缺乏担当精神。万幸的是孩子安然无恙。希望你坚定面对困难的信心和勇气,让如山的父爱保护女儿健康成长。”检察官依法对邹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告诫其承担起家庭责任。
随后,该院第五检察部干警现场与邹某某核对司法救助金数额,将银行卡交给邹某某,并强调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应当用于女婴的治疗复健。县妇联、团县委对女婴的治疗问题十分关注,表示将尽力为其提供关护与帮助。
来源:崇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