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农村个人建房新规来了!这些情况不能建!

9月15日,咸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有效期两年

准备建房的咸宁人赶紧了解下~

规定要求,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公寓楼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规定要求,以下情况禁止建房

禁止在农村下列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三)江河湖泊保护范围;

(四)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

(六)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规定要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需先批后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改扩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或者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属于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交由村集体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规定还指出,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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