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崇阳讯 记者陈君益报道:2018年4月14日至5月6日,湖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咸宁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6月22日,督察组向咸宁市委、市政府反馈了意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丁小强作表态发言,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主持反馈会。王艳梅,王崇琳,毛崇谋,郭正华,何志强,王良永,蔡耀斌、张正韶等县领导在我县分会场参加收视收听。
督察认为,近年来,咸宁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同时存在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水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生态系统保护不到位,修复治理滞后等问题。
督察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咸宁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咸宁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将按有关规定向咸宁市委、市政府进行移交。咸宁市委、市政府要对移交的问题线索逐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对有关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