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同命不同价”!最高法拟修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拟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对残疾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进行修改,取消城乡差异。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对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进行区别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根据受害人本身的身份,如果是农民的话,可能就要按照农村人均居民的纯收入,如果是城市居民,就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两个数差别挺大。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别赔偿,是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这条司法解释从出台起就引发讨论,最有名的案件莫过于湖南“蔡佑兰案”。

2004年10月,湖南长沙的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比如同一场事故里边死亡的,如果有农村户口有城市户口的,最后赔偿的数额就会相差2—3倍,老百姓的观念上很难接受,跟我们讲的平等观念也不太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改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这次法律正式征求意见,应该说都是朝着统一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的方向在迈进,这一次重大的改革就是把后边“或农村”全删掉了,就统一采取以“城镇”这个标准。

专家介绍,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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