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7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下列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社会公众对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并欢迎对其财产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5-3303567,黄法官)。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并根据执行款物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崇阳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来源:崇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