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针对平台垄断、竞争失序、无序扩张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要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力有序强化竞争监管,坚决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着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前,包括腾讯、美团、阿里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接受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处罚。反垄断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不仅仅关乎“听歌自由”“平台选择自由”“付款方式自由”,更关乎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罚单,相关平台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
8月31日,腾讯公司发布声明称,放弃与上游相关版权方音乐版权独家协议中有关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权利。消息一出受到广泛关注。
“截至8月23日,我司已针对已达成的独家协议全部上游版权方发送相关函件,告知其需按期解约,其中,绝大部分独家协议已按期解约。”腾讯称,未能按期解约的,其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
腾讯做出这一决定,主要是基于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的处罚决定书。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
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罚款50万元以外,还要求腾讯及关联公司在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后,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第一起案件,直击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竞争痛点’,着眼打破独家版权和停止高额预付金的版权费用支付方式,重塑相关市场竞争格局,对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看来,这彰显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坚决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态度和决心,对中国反垄断执法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资本优势非理性抢夺版权,独家版权成构筑市场壁垒的工具
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和市场竞争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对“版权”的强调与保护,是各音乐平台打响版权“争夺战”的重要背景。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网络音乐服务商下线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从而“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
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的通知,是网络音乐平台版权保护的重要转折点。此后,盗版乱象得到极大改善,各大平台纷纷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靠着近乎垄断市场的版权份额,腾讯音乐在网络音乐平台竞争中占据了绝对领先优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显示,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更高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
“获得独家授权的音乐平台可以决定是否向竞争对手平台转授权以及转授权的价格、范围等,这造成音乐版权资源具有一定排他性。”孟雁北认为,腾讯通过独家版权代理,增加了网络音乐平台获取版权内容的交易环节,提高了新进入平台获取正版音乐内容的成本,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锁”,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
独家版权,本意是更好地保护版权,更好地服务和回报创作者。它不仅存在于在线音乐领域,也存在于诸多文化行业。然而,当利用资本优势非理性抢夺版权资源,独家版权就会演变成一些平台筑起市场壁垒的工具,背离初衷。
4月13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突出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平台企业把握正确方向,严防垄断失序。(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一旦“一家独大”,市场竞争乏力,那么领先者也会丧失创新和改善服务的动力。通过反垄断监管,让市场回归良性竞争,让竞争者拥有公平获得版权资源的机会,让竞争的焦点回归到提高服务水平和提升用户体验的轨道上,才能通过高水平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
平台型互联网公司因其运行特点,容易形成“赢者通吃”局面,是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的共同挑战
近年来,“平台反垄断”成为热词,不仅被中央各大会议频频提及,更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我国反垄断监管的目的是促进产业发展、保护创新以及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构建新发展格局,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导致创新缺少动力、市场缺乏活力,最终影响经济发展质量。
本应开放的互联网生态,为何接二连三出现“以邻为壑”现象?
“一般认为,平台型互联网公司是天然垄断性行业。”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虚拟商务系副主任、副教授孙毅表示,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地位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平台用户规模带来的网络效应、以用户为中心的范围经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和数据的“飞轮效应”。
孙毅分析,用户更倾向于加入规模更大的平台,平台获得用户之后,又可以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多种服务,导致市场上容易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许多平台服务聚合了用户的时间、精力、信用甚至社会关系等多维度价值,用户转移代价巨大,而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无论是用户还是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都会对平台愈发依赖,从而形成平台的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领域独特的跨界竞争、“赢者通吃”、高度聚集化等特点,也增加了反垄断监管的复杂程度,这也是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的共同挑战。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将成为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常态。
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设立,从短期看将对互联网巨头造成影响,但长远来看是最好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设立,并非仅仅出于竞争“正义”打击大企业,也并非为了竞争“效率”而损害中小微企业。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监管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健 康的高质量发展,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孟雁北表示。
互联网,本就意味着互联互通。如果各大平台都在垄断的“壳子”中封闭发展,不再面向国际、面向未来良性竞争,最终受损的将是用户和消费者。
只有破除垄断,才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短期来看,一系列反垄断监管措施的出台对互联网巨头们有影响,而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最好的选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