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教育厅印发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职管〔2021〕8号)
(以下简称“通知”)
就今年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今年起执行新的条件标准
《通知》明确,自今年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5号)执行。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对教育教学实绩的评价。
乡村教师继续实施“双定向”改革
围绕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落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深入实施“定向评审、定向使用”改革,健全符合乡村学校教育教学特点的成果评价方式。
完善成果评价方式
鼓励采取个人述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同行评议、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积极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等片面评价倾向,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评价制度。进一步拓宽教育教学成果认定范畴,充分考虑音乐、体育、美术、心理健康、劳动教育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落实岗位聘用管理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对在岗位空缺内申报并新取得高一级职称资格人员,应逐级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符合破格越级晋升条件可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越级聘用。2016年以来取得职称资格尚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相关空岗不得再次用于职称申报。进一步健全教师岗位定期晋升制度,防止“有岗不聘”。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校岗位动态管理,结合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鼓励、支持教师到有空岗的薄弱学校、农村学校跨校评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正高级教师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通知》强调,2021年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评审仍实行总量控制,各地要兼顾好城乡、学段、学科平衡,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30%。
强化职称评审监督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平。今年起,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全面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投票、网上表决,做到评审过程全程可追溯。对违反政策规定、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地方,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存在瞒报、包庇等情况,将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稳步推进职称改革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调整的地区和评委会,要加强调研,积极对接,细化承接评审工作方案,确保评审事权平稳交接。各地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年度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