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高楼火灾隐患 湖北多地开出“5号令”罚单

8月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我们省消防救援队伍全面宣传贯彻,紧急行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多地开出了罚单。

十堰:罚款600元!电动车车主屡教不改被处罚

8月9号,十堰市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辖区解放南路一高层住宅小区开展“回头看”式消防安全检查。三天前,防火监督员在这检查发现,该小区二期一公共门厅处停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现场纠正,并对车主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黄石:锁闭安全出口 这家单位被罚7000元

在黄石市阳新县,8月10号,当地消防部门在对辖区一足浴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2层一安全出口锁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可是为了防止顾客逃单,就可以锁闭安全出口吗?《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通畅,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根据该《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该大队现给予该单位处罚人民币7000元整的处罚。

恩施:车主心存侥幸 消防处罚不手软

同样被处罚的,还有恩施州来凤县的居民姚某。8月12号,当地消防部门在小区检查时,发现姚某所在楼栋的公共门厅内,存在大量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电话通知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室外。

但是,当晚消防监督员复查时发现,姚某的电动车仍未挪走。

后来经过核实,姚某以下午不在家为由,而且下班后心存侥幸,仍未将自己的电动车挪到室外。我们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姚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首罚物业公司6500元!蕲春消防铁腕执法开出首张5号令罚单

8月17日,蕲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县城某小区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出口处仍存在严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依法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6500元罚款。这是新《规定》施行17天以来,蕲春消防针对高层民用建筑乱停乱放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除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等违法行为会进行处罚,还对违规电焊、气焊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未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建立消防组织;违规停用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梅志罡说:“我觉得这个措施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让我们原来的软管理、软约束变得硬起来。那么下一步,可能需要我们更多的部门来配合,包括民警对片区的管理,要履职尽责,物业管理部门也是有责任,来落实这个规定的。”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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