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3项规定全国首创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在全国同类型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将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校园安全。

此外,条例还有另两项规定也属全国同类型地方性法规中首创、独有。

《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校舍、操场以及设施设备所含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在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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