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崇阳县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人行道、车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城区人行道、车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确保停车秩序规范化。

二、在城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自觉将机动车停放到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内,不得非法侵占人行道、车行道,违反规定和停放在有禁停标志或标线处的机动车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人行道、车行道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放有关规定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强行拖曳,并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崇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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