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企业拟复工的,
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是否属于工伤?”
……
3月8日,省工商联和省司法厅组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公益律师服务团编制发布《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专题法律服务指引》。
该指引以一问一答的形式,集中就企业安排复工复产相关问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及工资,疫情期间工伤待遇与医疗期,疫情期间劳动仲裁与诉讼,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第一部分:
企业安排复工复产的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应如何应对?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武汉市的标准为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2.什么是稳岗补贴,企业如何申请?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3.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做到那些方面?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复产应做到如下几点:
●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
●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提高筛查速度;
●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
●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
●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
●做好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努力满足公共服务岗位防护需求。
4.疫情期间,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居家远程办公吗?
可以。2020年02月0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明确要求进一步做好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全国女职工委员会建议: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2月8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防疫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强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企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后,孕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也不得损害其其它相关合法权益。通知强调,各级指挥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拿出具体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保护工作。
5.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一)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二)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三)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6.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1)应如实申报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7.公司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可否作违纪处理?
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当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
8.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要求员工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员工有权拒绝返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还可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10.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1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应聘人员造成的损失。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12.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3.职工因当地政府实施交通管制而不能返岗,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部分地方政府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采取道路、人员或车辆管制等措施。该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企业与职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履行,免除双方包括按时出勤、支付报酬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义务。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也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因交通管制而额外获益,企业亦不因此而增添成本,基本实现企业与职工利益的平衡。但在管制措施解除后,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部分:
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及工资问题
14.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算法定节假日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由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为休息日,延长假期后不改变其性质,仍为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工作日,延长假期后,该两日宜视为休息日的调休,不能算作节假日。理由一是,原来的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七天,包括节假日三天、休息日两天和休息日调休两天,该调休的两天通过1月19日(周日)、2月1日(周六)上班补回。《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的两日假期,应不是延长节假日或休息日,而是延长休息日调休。理由二是,该通知同时明确,延长的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应安排补休或给予相应加班费,其后续操作方式也与休息日调休相同。
在视为休息日调休后,该二日职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若职工未上班,企业在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复工后可安排职工补回;若之前已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该二日仍应认定为休年休假。
15.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工资?
许多省市基于当地疫情防控的需要,发布迟延复工通知,举例说明:一般要求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迟延复工的七天中,2月8日至9日,原为休息日,迟延复工后仍应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为工作日,迟延复工后如何定性,中央层面未作明确,可按各地政府的规定处理。迟延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授权,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若当地政府认定为休息日,则该五天内员工正常上班的,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若当地认定为停工停产期,则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正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若认定为工作日,则该五天内员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16.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7.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8.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9.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部分:
疫情期间工伤待遇与医疗期等问题
20.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1.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参保情况。
22.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不需要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承担。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来源:湖北日报、湖北省工商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