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并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司法局对机构改革后的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1.县政府办公室

2.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国家保密局)

3.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5.县档案局

6.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7.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

8.县教育局

9.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10.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1.县公安局

12.县民政局

13.县司法局

14.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8.县交通运输局

19.县水利局

20.县农业农村局

21.县商务局

22.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体育局)

23.县卫生健康局

2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5.县应急管理局

26.县审计局

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28.县统计局

29.县医疗保障局

30.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31.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32.县林业局

3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34.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

35.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上述公布的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县司法局投诉(投诉电话:0715—3396908)。


崇阳县司法局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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