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将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国家网信办:网上造谣或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四种情形将被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专家解读:制约网络失信 有助信用体系建设
那么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得通过,会给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带来哪些影响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现在把联合惩戒加在里面之后,不仅是对企业,而且对相关的责任主体,包括对责任人都有一个失信惩戒的一个作用。
专家认为,通过对网络失信行为的约束,可以实现失信惩戒和信用信息管理”线上“与”线下“的结合。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将蓄意编造假新闻、传播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等行为纳入网络失信范畴,同时也明确了为此类违规行为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其他服务的惩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