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办法》规定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
重点来了!在崇阳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该政策,那么怎么才算符合补偿条件,补偿金如何发放……以下内容皆为重点,请仔细阅读。
《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范围
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范围
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方式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高校毕业学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7月1日-7月8日填写申请材料,于7月9日统一在崇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十堰市(6)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宜昌市(6)
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襄阳市(2)
保康县、南漳县
孝感市(2)
孝昌县、大悟县
黄冈市(7)
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恩施州(8)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黄石市(1)
阳新县
荆州市(2)
监利县、洪湖市
咸宁市(2)
崇阳县、通山县
神农架林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