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旨在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此条例,成功办理了辖区内首例“首违不罚”案件。
2024年12月30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沙坪监管所收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根据投诉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01/09、保质期为10个月的3包“金昌盛®盐焗辣腿”待售。其购进价格为1.5元/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至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当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01/09的同批次“金昌盛®盐焗辣腿”,至投诉举报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昌盛®盐焗辣腿”共5包,2包已售出,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食品开展自查,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是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积极推进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有力武器。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表示,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从源头制止违法行为,持续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另一方面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市场主体提升合规意识,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更加人性化、规范化。
通讯员:丁紫依 朱蕾君
一审:陈超
二审:黄益民 熊晓辉
三审:全宗海